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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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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自2015年1月8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应急[2018]8号,自2018年1月30日起施行),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1)畜牧及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县级以上(含县)屠宰场(带冻库和使用化学制冷剂的);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

(2)酒、烟草制品业: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卷烟生产。

(3)纺织及服装业: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4)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制鞋业(使用有机溶剂、发泡剂等化学品的)。

(5)造纸、纸制品业、印刷业: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纸制品制造(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印刷厂(水性油墨的除外)。

(6)石油加工、炼焦业: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7)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半导体材料、印刷电路板;日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肥料(除单纯混合和封装外的);化学纤维制造、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使用液氨的企业。

(8)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

(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10)非金属矿制品业:水泥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石棉制品;陶瓷制品(有施釉工序的)。

(11)金属冶炼加工及制品业:炼铁、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12)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行业: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家具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航空航天器制造;摩托车、自行车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汽车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13)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废旧资源(含生物质)拆解、加工、再生利用(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1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含热电)、综合利用发电、水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15)水利:跨市地域、跨流域、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工程。

(1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17)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18)煤炭洗选业:煤炭洗选、配煤;型煤、水煤浆生产。

(19)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页岩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20)矿采选业:黑色(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化学矿采选;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21)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及仓储业:等级公路(二级及以上);铁路、机场;供油工程;油气、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油库、气库(含LNG库);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及运输。

(22)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专用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胶片洗印厂;加油站、加气站;县(区)环保部门审批过的渣土堆放场。

(2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建设项目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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